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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928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修正說明 (108.03.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係 75 年 8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5)北市衛三字第二六○○八號函訂頒,期間經 過七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7)北市衛三字第一三六四六號函修正, 七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9)北市衛三字第一九五七七一號函修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6)北市衛三字第八六二三八五七三○○號函 修正,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九四三二五五 二九○○號函修正,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 ○九六四○一七六四○○號函增定第四點第八項,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98)北市衛企字第○九八三○七○三三○○號函修正,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九八三三四○一二○○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及 第八點,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九九三一五一三 六○○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刪除第八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101) 北市衛企字第一○一五四九○四四○○號函修正第三點至第七點 、新增第八點,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 北市衛企字第一○ 二五五三七九六○○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為:本院指定捐款業務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從救助金範 圍移除,故「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中有關捐款相關條文均將刪除,包括 : 一、刪除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遞移至第二款,並由前二款修正為前款。 二、刪除第四點第三項。 三、刪除第八點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七款遞移至第五款。 本次修正重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 費用,及其因病情所需之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中刪除部分字句「費用,及其因病情所需之」、「特殊需要之相關」字句皆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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