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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2438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新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8日行政院台八十八衛字第44501號公告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並自88年12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3月23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16828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0年3月23日生效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39083號公告修正布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0年7月3日生效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10005385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91年2月8日生效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說明(88.06.02 修正)》 邇來世界各國濫用藥物之情形與日俱增,我國自七十九年安非他命氾濫藥物濫用情形 即日趨嚴重,為因應此一情事,政府修訂相關法令,以有效遏止濫用。由於加強緝毒 ,使得毒癮者轉向合法醫療機構謀取麻醉藥品,致使醫藥用麻醉藥品由合法管道流為 非法使用之機會大為提高,故現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重行就麻醉藥品及其他管制藥 品在醫藥及科學之使用上,加強規範之必要,部分影響精神藥品雖於藥事法予以列管 ,但尚未符合「影響精神藥品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公約 」等之精神,亟應與麻醉藥品合併建立管理體系,即核發證照並分級管理,以阻斷繼 續濫用之管道。爰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法」為本法,並更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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