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1.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前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修正「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 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綠美化要點)迄今,實務上已有不合時宜之處 ,經本府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第五次會議決議,請本府 財政局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正綠美化要點,故將綠美化共同性費用標準、程序及處理 原則納入綠美化要點,爰修正第三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市有閒置土地多數非屬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未來仍具開發效益,為避免 浪費公帑,爰明定施作綠美化以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三點第 二項) 二、參酌以往案例,增訂簡易綠美化經費支出上限基準及附表,提供管理機關辦理簡 易綠美化之參考。(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財管字第1123027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