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7.03 修正)》 為加強市有土地管理,美化市容環境,將市有土地於開發使用、收益處分前,提供予 熱心團體或個人認養辦理綠美化,以增闢更多綠地及市民休憩空間,營造優質生活環 境。本府目前訂有「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作為執行之依據, 惟考量現行「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中,有關巡查作業之條文 於實務作業上,因大部分機關均無協助巡查意願,且各區公所及環保局皆已另依本府 衛生局所訂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理等府層級計畫,針對轄區內之空地進行巡查, 本要點規定已無保留之必要,次因原規定中綠美化認養相關規定過於簡略,爰就市有 土地提供民間施作綠美化及認養事宜,修訂名稱為「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供綠美化 及認養作業要點」,並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有關代為巡查之相關規定,將原第四點有關綠美化前評估有無短期使用規劃 、徵收土地是否有原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情形、由管理機關自行辦理綠美化及第 六點有關認養規定移至第三點(第三點)。 二、明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認養者,皆須簽訂認養契約,並新增申請綠美化認養應備 文件、作業程序、認養期限、期滿繼續認養之作業方式及認養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四至六點)。 三、增訂認養契約存續期間,管理機關得逕為終止契約事由,及認養人擬提前終止認 養契約之作業方式(第七、八點)。 四、將原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點有關認養人得設置告示牌及管理機關於認養人 認養土地後,仍應盡土地管理權責之規定改列於第九點(第九點)。 五、本要點所定之認養申請書、認養契約及告示牌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第十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4
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330752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