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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金字第10530358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105年4月15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3.25 修正 )》 為加速市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開發利用,本府已於 91 年 9 月 2 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明定 依本要點辦理設定地上權之市有非公用土地之條件、辦理方式、作業程序、地上權契 約內容、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之計算暨給付方式、土地使用限制、契約終止事由 等作業程序,又因應本府辦理設定地上權開發案件漸增,為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並 參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前於 98 年 8 月 20 日 及 103 年 2 月 26 日修正本要點。 經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有關信託之相關規定,併同本局辦理 之設定地上權案件狀況及經驗,並應實務操作之需增訂信託條款及修正本要點其他規 範,俾供爾後案件遵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期招標程序公開透明,刪除因政策需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不以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設定地上權之但書規定,爰與該但書有關之條文亦配合刪除、修正或點 次序配合調整。(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點、刪除現行條文第六點、現行條文第七點 至第十四點次序調整、另配合第四點但書規定之刪除,修正現行條文第九點、第 十一點及第十六點) 二、為使地上權契約內容包含項目更完備,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 點」相關條款規定,新增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項目,另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現行條文第七點) 三、配合登記作業實務,修正地上權存續期間。(修正現行條文第八點) 四、為期權利金價值之評估合理周延,增加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家數進行鑑估。(修 正現行條文第九點) 五、為避免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未依地上權契約約定使用土地,爰規 定地上權人除須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外,並應符合約定用途。( 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點) 六、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信託條款規定,以及相關 設定地上權案例,新增訂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及地上建物辦理信託之規定,以確 保機關權益,並避免履約爭議。(新增條文第十四點) 七、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本要點原第十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合併,以及原第六款前段文字刪除,後段文字 作修正。另參照內政部 96 年 10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2983 號函釋 意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指足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歸於確定之特定日 期,而依修正後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規定之意旨,96 年 9 月 28 日以後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僅許有確定期日之約定,不得再有存續期間之約定,以免誤為 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之存續期間,致生效力上疑義,爰將原第五款抵押權「存續 期間」修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五點) 八、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二點第二款及第 五款規定及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本要點原第五點第四、六款 、第十點、第十七點第二、四款及第十九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現行條文第五 點、第十點、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 九、考量執行機關如有辦理評選之必要,得就投標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進行評選, 故新增第二項。(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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