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金字第1053063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8、11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第八點及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105.06 .15 修正)》 本府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明定依本要點辦理設定地上權之市有非公用土地之條件、辦理方式 、作業程序、地上權契約內容、存續期間、權利金及地租之計算暨給付方式、土地使 用限制、契約終止事由等,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及一○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本要點。 為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合理規範地租之漲幅,爰辦理本要點部分條文之修正,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依實務上之通稱將不動產估價業者修正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修正條文第八 點) 二、為免土地租金隨公告地價調漲致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意願,爰修正地租為按當期土 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增訂但書於符合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 準第二點規定,並納入招標文件之指定內容者,得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 優惠計收。修正第二項地租漲幅相較前一年度以調整百分之六為上限,超出部分 不予計收,以設定土地租金漲幅之上限。(修正條文第十一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