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修正總說明(10 6.01.11 修正)》 本府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及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本要點。 為合理計算地租及因應招商實務運作之需要,爰辦理本要點部分條文之修正,其修正 及增訂重點如下: 一、因應房地產景氣低迷,投資環境不佳,投資人負擔之地租成本相對沉重,爰參照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修正地租依設定地上權訂約當年度之 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計算。修正後,地租已得按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爰刪除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點) 二、考量現行本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其他公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招商,將受 限於各自訂定之法令規定,致各政府機關無法就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地 租等條件及作業方式達成共識,為利加速土地開發利用,爰新增得依主辦機關之 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金字第1063010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增訂第22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