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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0760158451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11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107.04.10 修正 )》 本府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及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本要點。 為合理計算地租及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並因應房地產景氣低迷,並考量部分坐落於 外縣(市)之市有土地,區位條件不佳,不易招商,為吸引潛在投資人參與投資,爰 參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地租年息率由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並分為不隨申報地價 調整年息率及隨申報地價調整年息率。隨申報地價調整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 六者,仍維持超出部分不予計收,以設定租金漲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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