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總說明(10 5.02.01 修正)》 為紓解本市停車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利用,減輕管理成本進而增加收益,本府目前訂 有「臺北市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作為執行之依據。查依 停車場法第 2 條,本案規劃使用之停車場應係「臨時路外停車場」而言,又考量目 前公用房地已訂有「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故本處理原則規範對象應 屬市有非公用土地,爰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使 用之處理原則」。 另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參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 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之文字,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二點及第五點部分法規用語。 又本原則第三點訂有招標租金底價之計算依據,考量現行實務上,市有土地標租作臨 時路外停車場,如屬商業區等公告地價較高之土地,依第三點規定以土地公告地價百 分之五計算租金底價,常高於市場租金行情,致廠商無意願投標而導致流標。經參酌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六點小型車車位尺寸及應留設之車道寬 度規定,市有土地供設置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未考量內側曲線半徑情況下,設置 單車道之土地使用效能僅百分之六十、設置雙車道約為百分之六十六,爰擬依市有土 地實際使用效能調降本要點第三點原訂招標底價之租金率。 再依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第 33 次會議決議,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無 涉市有財產政策、爭議及處理事項,無須提報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或備查,爰刪 除有關訂定租約後,提報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備查規定(原處理原則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管字第1053007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