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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6075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及附表一~四,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6.02.21 修正)》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係本局於 92 年 4 月 23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233171000 號函頒訂定,並歷經 9 5 年 2 月 16 日、100 年 6 月 8 日、100 年 10 月 7 日、101 年 12 月 4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104 年 4 月 30 日及 104 年 12 月 30 日 7 次修正 。 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考量作業要點應與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以下簡稱教師遷調介聘辦法)及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他縣市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一致,爰修正第六點第 一項第一款相關文字,將原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修改為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另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修正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二 款原文字「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另修正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敘明本市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者, 其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依年齡…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優先,以上條 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上開有關年齡及年長等文字,經本府勞動局 105 年 4 月 28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536934101 號函指明,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規定,…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雇主如有違反,可依同法第 65 第 1 項,處…罰鍰。為符上開法令規範,爰刪除有關年齡及年長等文字。 又為能順利達成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之作業,爰參照他縣巿作業要點第 13 點所訂 內容,修正前段內容為「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又為期能達明確比序結果 ,以優先考量專業能力,其次考量學經歷條件、最後再考量家庭因素之方式,採作業 要點附表四積分計算表之「專業條件」、「基本條件」及「照護家屬」等三個項目, 為新增訂之比序條件,仍依序辦理,並以積分高者優先,另為配合現階段本市已採電 腦作業方式,爰一併修正原「抽籤」方式為「電腦資料排序處理」方式,以資周妥。 另為強調教師介聘他校除應考量學校教學需求,亦應重視教師專長之原則,爰將作業 要點附表一及附表四積分項目之配分,將特殊表現最高採計分數調整為二十分、專業 條件連帶調整為最高四十分,另住家與現服務學校交通最高採計調整為八分、照顧家 屬最高為十二分、生活機能條件連動調整為最高二十分。又作業要點附表一及附表四 之「專業條件」項目中「研習訓練」內容,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因該機關前已 更名爰配合修正文字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符實際現況。 本作業要點計修正五項,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考量本作業要點應與教育部修正教師遷調介聘辦法及他縣市作業要點之相關規 定一致,爰修正原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為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 滿「六」學期以上,及原「為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該段文字為「涉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暨 附表二及附表三) 二、為符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刪除原年齡及年長之文字,惟為能順利達成本市教師介 聘市內他校之作業,爰參照他縣市作業要點第 13 點,修正前段內容為「申請人 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 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又為期能達明確比序結果,以優先考量專業能力 ,其次考量學經歷條件、最後再考量家庭因素之方式,再採作業要點附表四積分 計算表之「專業條件」、「基本條件」及「照護家屬」等三個項目為新增訂之比 序條件,仍依序辦理並以積分高者優先,另為配合現階段採電腦作業方式,一併 修正原「抽籤」方式為「電腦資料排序處理」方式,作為本市教師其積分及志願 均相同之處理順序及方式。(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三、重視教師所具專業條件,將特殊表現最高採計分數調整為二十分、專業條件連帶 調整為最高四十分,另住家與現服務學校交通最高採計調整為八分、照顧家屬最 高為十二分、生活機能條件連動調整為最高二十分。(修正附表一及附表四)。 四、為能符實際現況,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 正附表一及附表四之文字)。 五、為能符相關法令規定,作業要點附表三專長科別項目中,仍應依教育部 105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03520 號函規定略以,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 別之資格限制之規定仍不得牴觸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相關條文。(刪除附表三專長科別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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