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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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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2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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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2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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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1083054517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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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6075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及附表一~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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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34933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及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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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5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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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4362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之附表四及普通班人力分析自我評估檢核表;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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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3290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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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400號函修正第8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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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4437800號函修正第8點之附表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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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1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及第7點之附表一、第8點之附表三及附表四;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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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002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項第2目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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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32113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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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人字第0973385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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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31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