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介聘,指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同級學校 間教師之調動。
- 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小學及幼 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介聘委員會辦理。
- 四、各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介聘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依本要點辦理 。
- 五、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協助教師安定生活 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 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以上)。
- 六、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申請本介 聘服務者。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需符合前款之條件外,並應以介聘生效日(八月一日) 已復職者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 ,於義務服務期間。
-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件等三項,為符第 五點順序原則,基本條件配分四十分、專業條件配分三十五分,生活機能條件配分二十 五分,合計一百分,各項細目核分標準如附表一。
- 八、教師介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介聘委員會提出 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表三)及積分表( 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 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介 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 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單調介聘,並 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 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完成介聘者,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由校長直 接聘任之。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 九、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他縣市介聘,已申請市內介聘者,當學年度不得再申 請他縣市介聘。 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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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32113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