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介聘,指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同級學校間教師之調 動。
- 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 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介聘委員會辦理。
- 四、各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介聘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依本要點辦理 。 前項教師介聘依缺額型態區分為一般教師缺額介聘及雙語教師缺額介聘,委託介聘學校 應併同委託。
- 五、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協助教師安定生活 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 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以上)。 任職於非雙語實驗課程學校惟具備雙語專長之教師,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介聘科別,並選 填委託辦理介聘之雙語實驗課程學校開列之雙語教師缺額。 前項具備雙語專長係指依教育部一0四年五月公告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符合 相當於 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認定聽、說、讀、寫四 項皆達B2相當等級之英語分級測驗能力。
- 六、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申請本介 聘服務者。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需符合前款之條件外,並應以介聘生效日(八月一日) 已復職者為限。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 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 ,於義務服務期間。
-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件等三項(如附表 一),為符第五點順序原則,基本條件配分四十分、專業條件配分四十分,生活機能條 件配分二十分,合計一百分。
- 八、一般教師缺額介聘,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介聘委員會提出 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表三)及積分表( 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 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積分資料截止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介 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一般實缺總 額中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介聘,並 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3.本介聘採連帶開缺作業方式,教師選填志願後,所遺原服務學校之缺額應予開 列,不得拒絕。 4.介聘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拒絕至介聘學校報到。 (三)處理方式: 1.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 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專業條件、基本條件、照護家屬等條件 依序辦理,以積分高者優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電腦排序處理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 九、雙語教師缺額介聘,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介聘委員會提出 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表三之一)及積分 表(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 採計至規定填報積分資料截止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介 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遷調當學年度教師雙 語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 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3.本介聘採單調作業方式,教師選填志願後,所遺原服務學校之缺額不予開列。 4.介聘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拒絕至介聘學校報到。 (三)處理方式: 1.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 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專業條件、基本條件、照護家屬等條件 依序辦理,以積分高者優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 十、學校同時具有一般教師缺額及雙語教師缺額時,應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就一般教師缺 額及雙語教師缺額之實缺總額分別計算原始開列缺額數後,得以總實缺數(一般教師缺 額及雙語教師缺額合計總額)二分之一為開列缺額上限(尾數無條件捨去),就原始開 列缺額數中選擇開列。
- 十一、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 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 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
- 十二、教師選填雙語教師缺額於達成介聘後,於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 十三、教師參加本要點之介聘僅得擇一參加一般教師缺額介聘或雙語教師缺額介聘。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他縣市介聘,已申請市內介聘者,當學年度不得再 申請他縣市介聘。 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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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2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