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介聘,指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同級學校 間之調動。
- 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小學及幼 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由各校共同組成介聘委員會,並輪流主辦各該同級學 校間之介聘作業。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各介聘委員會辦理。
- 四、各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介聘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依本要點辦理 。
- 五、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協助教師安定生活 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 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
- 六、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申請本介 聘服務,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需符合前款之條件外,並應以介聘生效日(八月一日) 已復職者為限。
-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件等三項,為符第 五點順序原則,基本條件配分四十分、專業條件配分三十五分,生活機能條件配分二十 五分,合計一百分,各項細目核分標準如附表一。
- 八、教師介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申請表(如附表三)及積分 表(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 採計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各 介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各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 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單調介聘,並 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各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 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本局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得含實質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通知本局。 (四)公告方式:由本局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 九、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他縣市介聘,已申請市內介聘者,當學年度不得再申 請他縣市介聘。 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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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人字第0973385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