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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1083054517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8.06.17 修正)》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係本局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教人字第 09233171000 號函頒訂定,並歷經 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一百年六月八日、一百年十月七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八次修正。 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有關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後段規定:「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完成介 聘者,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由校長直接聘任之。」查「職業學校法」及 「高級中學法」已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廢止,為符現行法令規定,爰刪除本作業 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後段「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並新增「 新任教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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