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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31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國中(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小及幼稚園等教 育階段別,分別成立市內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介聘委員會),於每年減班超額教 師遷調作業及教師市內甄聘作業完竣後,辦理本介聘服務。 欲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校長為前項各介聘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應輪流主辦各該同級學 校間之介聘作業。 負責主辦之各該教育階段別學校應將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各介聘委員會辦理。
  • 三、各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介聘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 點辦理。 本要點所稱介聘係指國中、國小、幼稚園同級學校間之調動。
  • 四、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應符協助教師安定 生活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 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
  • 五、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申請本介聘服 務,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需符合前款之條件外,並應以介聘生效日(八月一日) 已復職者為限。
  • 六、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件等三項,為符第 四點順序原則,基本條件配分四十分、專業條件配分三十五分,生活機能條件配分二十 五分,合計一百分,各項細目核分標準如下(格式如附表一): (一)基本條件:四十分,其中年資、獎懲及成績考核三項積分以任職本市市立同級學 校合格專任教師或試用教師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始採計。 1.最高學歷:最高五分 (1)研究所博士班畢業 五分。 (2)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四分。 (3)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 三分。 (4)大學校院畢業 二分。 (5)專科學校畢業 一分。 (6)高中職校畢業 0.五分。 2.年資積分:最高二十分(可複選) (1)於現任學校服務年資 每年0.五分。 (2)擔任專任教師或科任教師 每年一分。 (3)擔任導師(含幼稚園教師)或副組長 每年一.五分。 (4)擔任組長或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每年二分。 (5)擔任主任、代理主任、園長或代理園長 每年三分。 3.近五年獎懲:最高十分(可複選) (1)嘉獎 每次0.五分。 (2)記功 每次一分。 (3)記大功 每次二分。 (4)申誡 每次減0.五分。 (5)記過 每次減一分。 (6)記大過 每次減二分。 4.近五學年度成績考核積分:最高五分(可複選) (1)經考列四條一款 每次一分。 (2)經考列四條二款 每次0.五分。 (二)專業條件:三十五分 1.研習訓練積分:最高五分 近五年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 教育 每年一分。 行政專業訓練或接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證之學習機關(構)辦理之教育行政專 業訓練結業,每年合計達三十五小時。 2.學分進修積分:最高十分 修滿二十學分持有結業證書者 每張二分。 3.專業著作:最高五分(可複選) (1)曾著有教育專業相關書籍並經出版者 五分。 (2)曾著有教育專業相關期刊論文(不含學位論文)並經刊登教育期刊者 每篇二分。 (3)教師親自參與本局辦理之教育行動研究發表者(每學年度以一次為限) 每次一分。 4.特殊表現:最高十五分(可複選) (1)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者 每次五分。 (2)教師親自參與本局辦理之教育行動研究發表,並獲獎者。 每次二分。 (3)教師親自參與語文或其他競賽,並獲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狀或獎牌者。 (4)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競賽,並獲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項者。 (5)現任教學輔導教師者 三分。 (6)近三學年度獲績優導師者 每次二分。 (7)近三學年度擔任認輔教師,並有具體證明者 每次二分。 (8)近三學年度擔任實習輔導教師滿一學年以上者 每學年二分。 (9)現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者 三分。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計分方式如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或省轄市級每紙 0.五分,省或直轄市級每紙一.五分,全國或臺灣區級每紙二.五分,國際級每紙四 分,同一事實之獎狀不得重複計算。 (三)生活機能條件;二十五分 1.住家與現服務學校交通:最高十分 (1)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一段票或步行者。 二分。 (2)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二段票者 五分。 (3)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三段票者。 十分。 2.照護家屬:最高十五分(可複選) (1)本人或配偶有同一住所之直系一親等親屬重病,或配偶重病需要照顧者(需 符公保重病標準) 十分。 (2)本人或配偶有同一住所之直系二親等親屬重病需要照顧者(需符公保重病標 準) 五分。 (3)本人或配偶有同一住所之八十歲以上直系親屬需要照顧者 五分。 (4)本人或配偶有同一住所之七十歲以上直系親屬需要照顧者 三分。 (5)本人有同一住所之五歲以下直系親屬需要照顧者 五分。 (6)本人有同一住所之十歲以下直系親屬需要照顧者 三分。
  • 七、教師介聘程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格式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檢 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函報本局彙整,再提各介聘委員 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各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 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科 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款缺額送達各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先, 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本局辦理是項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函報本局。 (四)公告方式:本局於臺北教育資訊網公告確認介聘名單。
  • 八、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他縣市介聘服務,已申請市內介聘服務者,當學年度 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服務。 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服務。
  • 九、本作業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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