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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北市秘公字第10630723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6年10月17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停止適用說明(106.10.17 停止適用)》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係本處為加強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之使用 管理,前於 92 年 5 月 27 日以北市秘公字第 09230432600 號函修正發布本注意 事項。 茲因本府 100 年 8 月 19 日以府法三字第 10032748500 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範本府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前揭辦法規 定辦理,另本處(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106 年 4 月 11 日北市秘公 事字第 10630263500 號函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統一調度會議室申請借用公告事項 」,上述規定業已含括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考量本注意事項已有上述新法規發布施行 ,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規之規定,爰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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