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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7)北市稽法乙字第10733327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協談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7.10.02 修正)》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日(81)台財稅第八一 一六七五六五二號函頒布之「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 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核違章與行政救濟案件協談作業須 知」,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 協談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後,迄今未再修正,因應財政部一○七年六月二十 八日台財稅字第一○七○四六○五七八○號令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 要點」部分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要點內容實為稅務案件協談程序,爰以修正要點名稱。 二、明訂稅務案件得辦理協談之情形。(修正要點第二點) 三、增列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如認有必要,得辦理協談。( 修正要點第三點) 四、明訂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修正要點第四點) 五、修正稅務案件協談前通知程序,並明訂協談時錄影、錄音之處理方式及協談紀錄 應載明之事項,同時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第十四款。(修正要點第六點) 六、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刪除本要點陳 報備查後施行之規定。(刪除要點第八點) 七、明訂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增列要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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