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三點修正條文總說明(106.01.2 5 修正)》 本府為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儘速收回被占用市有土地與建 物,並向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建物之占用人計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於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訂頒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以下簡稱本 原則),之後並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及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辦理二次修正。依本原 則第三點規定,土地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以 下簡稱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上開租金計收基準業 於一○五年七月一日府財管字第 10530797100 號令頒布修正,修訂後申報地價較前 一期調漲時,土地租金採分三年漲足之緩漲機制,另營業使用加成百分之六十,調整 為百分之八,並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惟為合理反映土地合法租用(含提供有 償使用)與無權占用之差異管理,對於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不宜適用修 正後租金計收基準分期緩漲規定,仍應依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另無權占用市 有土地倘營業使用,占用人享有營業之額外收益,為與一般占用有所區別,以符社會 期待,營業使用參依租金計收基準營業加成百分之六十,調整為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八計收。又為配合地目等則制度自一○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廢止,修正占用農業區、 保護區之市有土地非供庭院使用種植農林作物或養殖者,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一‧五計收。修正重點如下:土地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修正為按最新申報地價 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營業使用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收。占用農業區、保護區 內市有土地種植農林作物或養殖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五計收。(修正規定 第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6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063007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