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07600054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修正總說明(107.03.31 修正)》 本府為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儘速收回被占用市有土地與建 物,並向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建物之占用人計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於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訂頒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以下簡稱本 原則),之後並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九十八年五月七日,以及一○六年一月二 十五日辦理三次修正。 按「臺北市議會審議一○七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書乙、歲入部分第六 款第三十八項之附帶決議(略以):「……對於營業使用之土地租金係以公告地價百 分之八計算,與市價仍有過大差距,請市府將其計收基準調高至公告地價百分之十… …。」業依前揭審議意見配合修正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者,租金金額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租金,並自一○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茲為免占用計收使用補償金優於租用之租金,爰辦理本原則之修正,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供營業使用,由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調整為按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十計收。(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 二、有關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前尚未判決確定占用案件特殊處理規定,查本府財產管理 系統業查無本府各機關學校登載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前已提訴訟尚未判決確定之占 用案件,爰予刪除。(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 三、為提高占用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管理機關辦理訴訟上和解之誘因,有第 四點第一款、第五點、第六點所列占用情形者,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由百分之六 十計收修正以百分之五十計收。(修正規定第十點第一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