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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07600724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07.12.25 修 正)》 本府前以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府財產字第一○七六○○○五四八一號令修正「臺北 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以下簡稱本計收原則),就占用市有 土地之地上建物涉及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由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八調整為百分之十計收,並於一○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惟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租金業修 正由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六計收,並自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計收原則雖考量占用案件與租用案件之性質不同,其負擔需有級距差異,俾達鼓 勵租用以便有效納管之目的,惟為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占用案件依本計收原則核算之 使用補償金與得租用案件之租金差距過大,爰配合辦理本計收原則之修正,其修正重 點如下: 占用之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調降為以申報 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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