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受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110.05.24 修正)》 一、考量出國演出形式及合作模式,已不符現行國際巡迴演出之實際運行方式,擬修 正要點如第二條。 二、有關第四條迴避委員之迴避事由,本要點屬行政程序法,無特別規定原就應適用 行政程序法,無需特別敘明,刪除相關條文。 三、依據立法院頒訂法律統一用字/用語表及行政院頒布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 則,法條及法制作業公文書應用中文數字酌修第五條第(一)項次及第(三)項 次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18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受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110)北市樂演字第11030015912號令修正發布第1、2、4、5點條文;並自110年6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