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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1)北市原綜企字第1013267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非營利民間團體(NPO/NGO)空間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非營利民間團體(NPO/NGO)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非營利民間團體(NPO/NGO)空間 使用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1.09.28 修正)》 本要點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1)北市原四 字第○九一三○六一六八○○號函訂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九三三○○九六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九三三○ 六八九八○○號函修正。茲依本府 100 年 12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10034363600 號令修正發布本會組織規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將上 開要點名稱及第一點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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