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6 .13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受理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以下簡稱收支要點) 自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公告之日起實施起,除因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配合臺北市議會第 十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本局組織規程,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 局」修正本收支要點法規名稱外,迄今已逾十七年並未修正。 配合本府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 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及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臺北市應辦理社區參與之使 用組及使用項目暨該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爰修正本收支要點;本收支要 點共計六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本收支要點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本局受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應辦理社區參與之使用組 及使用項目(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申請人於申辦社區參與時預先繳納相關費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及查閱相關支付憑證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五點)。 五、修正申請人申辦社區參與費用結算之規定,並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430263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4年6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