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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7600030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修 正總說明(107.06.06 修正)》 本府為解決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之使用補償 金之問題,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訂定分期處理原則,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及 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修正部分內容後實施迄今。茲配合相關實務執行問題並兼顧照顧經 濟弱勢及落實公平合理性,爰辦理本原則之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占用人依本原則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時,由占用人敘明理由表示確有困難不 能一次繳清,以利本府各機關學校視積欠金額多寡,審酌辦理分期攤繳事宜(修 正規定第二點)。 二、由於實務執行上,常有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期數過多,使本府收回積欠款時程冗 長,爰為落實分期攤繳之公平合理,增訂占用人分期攤繳之期數超過第二點規定 之期數者,占用人除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之 對象外,應於分期繳納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加計利息(修正規定第三點第 二項)。 三、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應檢附之文件,以茲明確(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為因應占用人於分期攤繳期間有任ㄧ期未如期繳款之情形,爰修改本票格式,並 由發票人授權受款人(即管理機關)得於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後,於前開本票 上自行填載到期日後,依法行使票據上之權利,且不得撤回或附加任何限制,以 確保本府權益(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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