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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84945號函修正第5~8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8.0 8 修正)》 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訂頒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最近一次係因應一百 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強震災害,為強化災害應變作業,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 本規定。 本次為提升災害預防、應變及處置能力,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及任務分工,基於民防管制中心係防災業務主要秘書 單位,爰調整至第一款。(修正第五點) 二、修正「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及增訂「三級強化」開設,本局進 駐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之規定。(修正第六點) 三、配合第六點修正,同步調整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規定,並修 正交、接班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四、增訂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三級強化開設規定,另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 設成員增加防治科。(修正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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