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第七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 4.06.03 修正)》 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訂定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迄今歷經八次修正。 本次為因應「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修正進駐市 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輪值時間之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時,本局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 值時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配合第七點規定修正,同步調整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輪值作業人員之 輪值時間。(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43073318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