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管字第106319325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修正說明(106.02.21 修正)》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 實施,茲因內政部警政署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 業要點,明確規範各警察機關於災前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以全 面提升災害預防、應變及處置能力,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規定,其規定如次: 一、修正本作業規定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警政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任務內容修正本局任務內容。(修正規定 第二點) 三、參照本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有關內部組設順序,調整本規定有關編組單位及進駐單 位之順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規範各單位災前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修正規定第七點至 第九點) 五、現行規定第三點任務編組單位與第四點單位分工重複,爰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