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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3305922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3.04.18 修正)》 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訂頒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最近一次係一○九年 八月十九日修正(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一○九年八月三日警署民管字第一○九三三六○ ○五二號函修正「警察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本次因應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強震,為提升災害預防、應變及處置能力,其修 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成員增加犯罪預防科。(修正規定第八點)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地點律定總局 4 樓會議室(第 2 順位為 6 樓會議室)。(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發生無預警突發性之災害(如地震、火災、爆炸災害、空難、強降雨…其他等等 ),因民防管制中心離總局駐地路程稍遠,若民防管制中心成員無法及時進駐並 開設一級時,請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以上幹部先行通報並代為開設之。(修正規 定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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