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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503773520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41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酒類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105.12.27 修正)》 酒類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四次 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基於國人飲酒習慣、國際酒類 衛生規範、葡萄酒與甘藷蒸餾酒原料特性及酒類管理實務需要等考量,爰修正本標準 ,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兼顧國人飲酒安全及與國際接軌,參考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 及各主 要酒品生產國規範(OIV 紅葡萄酒甲醇限量規範,係以總量計每公升四百毫克以 下,假設紅葡萄酒之酒精度十二度換算純乙醇計約為每公升三千三百三十三毫克 以下),爰修正葡萄酒甲醇限量標準,由現行每公升(純乙醇計,下同)含量二 千毫克以下,調整為每公升含量三千毫克以下;另考量原料甘藷產製酒品之實務 需要,增訂甘藷蒸餾酒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每公升二千毫克以下規定。(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符合製酒實務,修正酒類苯甲酸殘留規範,就食用酒類之酒精含量,由現行百 分之十五以下調整為百分之十八以下;復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標準規定,增訂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 於一,以限制防腐劑殘留量;為明確規範各種酒類之防腐劑限量標準,另增訂其 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舉證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不超過本標準限量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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