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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北市人管字第1123000411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工程總隊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期調任要 點修正說明(112.01.1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人事人員職期輪調要點」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 日訂定施行,嗣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及工程總隊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期調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修 正全要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現為增進本處所屬人事人員職務歷練及提升整體人力運用,並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十九點 第一項規定,人事主管職期之計算,自實際到職之「當月」起算,爰檢討修正本要點 第二點及第四點如下: 一、職期由四年修正為三年;職期之計算,修正為自實際到職之當月起算(修正第二 點)。 二、職期調任作業期程,配合第二點職期年限修正(修正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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