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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5804號令修正發布第2、4、8、11、12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114年7月2日公布)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 4.06.26 修正)》 一、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老人獲得良好的照顧服務,並減輕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使 其得以安心工作,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 093306495 號函訂頒迄今,期間歷經一 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共計四次修正。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本府社會局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修正 第二點第一項增加入住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之所在地縣市,除本市以外,擴及至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1.第(一)款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標準二倍。本款項次調整。 2.考量無法取得民眾過往職業類別之相關證明,故剔除本項補助要點過往以部 分職業類別為審查條件,而採以民眾提供財稅申請資料及本市家戶最低生活 標準審查作為依據,修正刪除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 3.參酌本府社會局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規定 ,新增「領有院外就養金之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者依 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 (二)因應現行制度變革,故修正第四點第二項刪除「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 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精 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新增「經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評估單 位申請失能評估為中、重度,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精神障礙、植物人及 失智)證明者」。同步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養護:就養者或申請人 須向本是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相關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以及第十二點第 一項第(一)款就養者第 6 目「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應檢附本府社會 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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