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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1622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業務需要遴用專案人員補助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5.16 修 正)》 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行政效率,以促進研究風氣,本局前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函 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業務需要遴用專案人員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並 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間進行十二次修正作業。本次配合 相關法規修訂及實際作業進行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說明如下: 一、健康服務中心人員係由本局各科室派駐,由權管業務單位受理申請及初審。(修 正第五點第一款第二目、第十二點附件四) 二、因應線上公文陳核、配合現行作業以及精簡旨揭補助要點內容,爰酌修或刪除規 定文字。(刪除第四點、修正第五點附件一、新增第五點第三款編號、修正第六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附件二與附件二之一、刪除第七點第二項、修正第八點 及刪除第八點附件三、修正第九點第一款、修正第十一點、修正第十二點附件四 及第十三點附件五) 三、依本府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府授人給字第 11130059141 號函,本府核定 各機關臨時人員預算員額數可編列文康活動費,本局進用之統籌款人員可編列文 康活動費用。(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四、依本府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府授人給字第 1113010553 號函,於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一日起規範六類健檢補助對象,其中第五類人員納入「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新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五、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法規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 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31 號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刪 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並酌修相關文字。(修正第 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刪除第十點第三項) 六、依現行規定折合率由新臺幣一百二十一點一元調整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配合 修正薪額。(修正第六點附件二及附件二之一) 七、依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流程圖圖形。(修正第十二點附件四 、第十三點附件五) 八、配合刪除第四點及第八點之附件三,調整點次及附件順序。(修正點次第五至第 十五點,附件四及附件五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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