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4603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第四點附件三修正總說明(113.12.23 修正)》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函頒,最近一次修 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其中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下稱義交大隊)幹事具服務義交大隊滿三年之年資限制,惟錄取人數不足時,為符合 前揭限制,恐徒增遴選作業困難,影響義交大隊隊務運作,爰修正義交大隊幹事之個 別條件,原則應服務義交大隊滿三年,若實際錄取人數不足,得於辦理再次遴選時放 寬年資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