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3.18 修正)》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此 次修正規定如下: 一、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但書規定:「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 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爰將現行規定內阿拉伯數字部分統一改由中文數字書寫。(修正規定第三點 至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十一點附件四) 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及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現況與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臺北市交通 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考核要點,原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一八○點,提高為支 俸薪點二一二點。(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三)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16306號函修正第3~6、9、11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至附件三、第11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