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修正總說明(113.05.13 修正)》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此 次修正規定如下: 參照「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第三點(二)規定人員配置 ,為有效輔助義交大隊勤、業務推展及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市義交大隊有給職幹 事人數為十四人。(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附件三)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9-2009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2211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