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修正總說明(103.04 .02 修正)》 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自 99 年 2 月 22 日修正迄今, 因配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 02 年 9 月 11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235994500 號函附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增訂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時,要派單位應 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另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申訴處理時間、書 面通知對象及申覆期間略有修正。因目前本處上開要點並未符合上開範本之規定,爰 有修正之必要。謹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派遣勞工納入適用對象(第 1 點、第 8 點)。 二、增訂性騷擾申訴管道包括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第 5 點)。 三、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申訴處理時間、書面通知對象及申覆期間 (第 15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0330604800號函修正第1、3~5、8、15、16、2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