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0431392100號函修正全文22點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104.07.13 修正)》 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自 103 年 4 月 2 日修正迄今 ,為符合勞動部 104 年 5 月 1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772 號令修正發布施 行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4 條之 1 內容及配合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 104 年 6 月 1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433196200 號函附件「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104 年 5 月修訂範本)」,增訂適用對象 包括實習生,且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 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另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 員會如延長申訴處理期間,須通知當事人,且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仍須 持續調查及處理。因目前本處上開要點並未符合上開範本之規定,爰有修正之必要。 謹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實習生納入適用對象(第 1 點、第 2 點)。 二、增訂於非本處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本處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 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第 3 點)。 三、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延長申訴處理期間,須通知當事人(第 15 點)。 四、刪除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 緩調查及決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