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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北市勞政字第10860411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政風督導小組作業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08.03.14 停止適用)》 本要點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本局)以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95)北市勞政字第 09530285100 號函下達,為配合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機關名稱由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以(101) 北市勞政字第 101 39072700 號函修正規定名稱及第一點。惟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 政效能,本局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以北市勞政字第 10231801500 號函發布「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因同一事項已有新規定下達,為避免重複規範, 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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