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7)北市質借人字第107600378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說明(107.09.2 1 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訂定,期間歷經 1 次修正,為與現行法令相符,爰參照本 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符合性別工作平 等法範例)」,修正本要點之名稱及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照本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範例,修正要點名稱為「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二、參照本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範例,增加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參照本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範例,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雇主 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及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須為立即有效 處理,爰將暫緩調查之規定予以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二點) 五、參照本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範例,增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 理」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六、餘參照本府勞動局網站公告之範例,調整點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