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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首長核定下達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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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7)北市質借人字第107600378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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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點 (原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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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北市質借人字第0956001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3-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首長核定下達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