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維護及保障員工及洽公民眾之 權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本處所屬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正當影響其工作、教育、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四、本處所屬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不得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 五、為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各單位應妥是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 種方式傳遞防治訊息,並推薦同仁參與各種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訓練、講習相關課程 。
- 六、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會置 委員五人,由處長就本處各單位主管或職員指派,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 委員代理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事件發生一年內,向本處申訴會為之; 行為人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以書面提出申訴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 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 居所、聯絡電話。 2.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 3.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4.請求事項。 (二)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申訴筆錄,經向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朗讀 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 本處接獲申訴後,發現無管轄權時,應於七日內移送有管轄權者。
- 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訴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為申訴。
- 九、申訴會處理事件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召開會議,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具相關學識之學者、專家列席說明。 (二)申訴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 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之處理。 (三)申訴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 (五)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二)逾申訴期間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 十一、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 委員應視其情節輕重終止其參與,報請處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派兼。
- 十二、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申訴會申請迴避。
- 十三、申訴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受理案件應專人管理,並彙整成冊,供委員及相關單位查 考。
- 十四、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北 市政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審議者,申訴會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
- 十五、當事人有諮詢、輔導、醫療等需要者,申訴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諮詢、輔導或醫療機 構。
- 十六、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錄案列管並予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 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十七、申訴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處預算項下支應。
-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本處處理性騷擾申訴受理電話為:25629862分機71,傳真號碼:25418521,申訴電子 信箱為:cv_ps099@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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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0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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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北市質借人字第0956001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