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部分條文修 正總說明(104.09.10 修正)》 本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自 95 年 3 月 2 日訂定迄今 尚未修正,目前規定已不符時宜,爰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4 年 6 月 1 日北 市勞就字第 10433196200 號函附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範本)」及本處 104 年 7 月 13 日北市水企字第 10431392100 號函所附「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進行條文修訂。謹將修正 重點摘述如下: 一、將條文標題修正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處要點」。 二、除第 7 條、第 18 條及第 22 條僅作條號修正外,其餘條文均配合上開範本進 行調整,以期相關條文更加周延,並減少適用上之疑義。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10450693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
(原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