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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北市水工人字第1077005334號函修正第1、2、5、8、10、11、13、15、16、22、23點條文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部分條 文修正總說明(107.11.16 修正)》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於 95 年 3 月 2 日訂頒,並於 104 年 9 月 10 日修正迄今。茲因 本處以 107 年 9 月 13 日北市水企字第 1076015170 號函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爰配合修訂本要點部分條文;修正 重點摘述如下: 1、 增訂將性騷擾申訴管道相關資訊印發或透過電子郵件或資料交換平臺等可得下載 列印文件之傳遞方式發送予各受僱者,並明確列出內部受理申訴管道。(第 5 點) 2、 增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牴 觸無效。(第 2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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