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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秘文字第10130175000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
  • 《臺北市政府員工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101.11.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自九十六年修正迄 今,已逾五年餘,為符合實務作業需要,將「第三類公文」文字刪除,又為本府電子 公布欄及電子公告欄使用之區別,茲將「本府第三類公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 名稱修正為「本府員工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另配合本府資訊處組織修編為資訊局 ,修正規定第三點條文之資訊處修正為資訊局。本次修正後,修正規定共計八點(現 行規定共計十二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本府員工電子公布欄作業規定。 二、修正規定第三點由現行規定第二點移列,並配合本府資訊處變更名稱,將資訊處 修正為資訊局。 三、修正規定第四點係納入現行規定第三點至第八點條文,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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