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使用注意事項修正說明(106.01.12 修正)》 為提供市有建物明確資訊,以利整體評估市有房地最佳分配使用,本府業訂頒「臺北 市市有建物分配使用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建置市有房地媒合分配機制 ,以提高市有房地之利用效能。 透過本注意事項規定,如有閒置房地釋出,即由本府財政局函請提報列管之公務使用 需求機關評估是否符合公務使用需求,適時辦理會勘瞭解閒置房地現況及需求機關目 前空間使用情形,以評估市有房地之最適使用用途,倘有多個機關就同一房地均有使 用需求,並召開府級研商會議媒合分配。 為使相關作業流程及分配標準更為明確透明,並簡化行政程序,檢討修正本注意事項 ,以符實際需求,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本注意事項係為調配市有公用房地供各機關使用,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有房 地分配使用注意事項」。 二、為利各機關提報公用房地需求時確實檢討所需空間並覈實規劃辦公廳舍及相關附 屬空間,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訂定「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之面積標準,增訂「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一般辦公廳舍配置標準表」。(修正條文第四點)。 三、為簡化行政流程,增訂倘屬單一機關提報需求,應由該機關自行專案簽報。又為 使分配調撥評估機制更為透明、公平,增訂「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評估表」,由 本府秘書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協助評估填 報,以作為本府後續調配使用之參考。(修正條文第五點)。 四、為避免各機關未經審慎考量是否符合所需,接管市有財產後旋即繳回房地,新訂 獲得分配後一年內,非經專簽報本府核准不得申請繳回房地或重新分配。(修正 條文第六點) 五、增訂因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益設施及開發利用改建可釋出之空間需檢討使用需 求者,因涉及整體都市發展,需以都市計畫角度對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需求作合 理之規劃,及就開發或改建用途、目的作整體之評估規劃,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 關或開發及改建之主政機關自行徵詢公務使用需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 六、新增倘各機關均無需求,管理機關應自行活化利用或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 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接管注意事項」辦理。(修正條文第八點)。 七、明定各機關未於搬遷計畫確定後檢送相關資料,造成建物閒置損失,將追究相關 人員責任,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整合使用獎懲原則」辦理 。(修正條文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31
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產字第1053143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建物分配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有房地分配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