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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 明(101.09.20 修正)》 本要點係本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原三字第○九七三 ○一二三九○○號函訂頒。茲依本府 100 年 12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10034363600 號令修正發布本會組織規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將上 開要點名稱及第一點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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