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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43794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12月30日生效
  • 《亞洲表演藝術論壇(Asian Performing Arts Forum)補助表演團隊出國辦理要點廢 止說明(109.12.24 廢止)》 本局為促進本市演藝團隊與亞洲表演藝術界之交流,於民國 97 年制定發布「亞洲表 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國辦理要點」,補助 團隊參與「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下稱亞表)提 供表演藝術界人士國際觀摩及尋求與亞洲各城市合作的機會。 惟近年來本局與全球國際城市積極建立國際文化交流計畫,除補助團隊參與亞表外, 亦補助團隊參與其他國際藝術節,故要點內容僅針對亞表辦理之「亞洲表演藝術節( 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團隊出國辦理要點」已不符合本局現行 國際交流對象及形式。 又本局為獎勵本市優秀演藝團體,依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 演藝團隊(下稱傑團)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於民國 104 年訂定「臺北市傑出 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自 106 年起,徵選獎勵重點轉為節目製作及提出 國際交流計畫,並於 109 年 12 月 1 日發布令修正「臺北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 獎勵作業要點」,修正部分要點內容,並於要點第十條明列可補助傑團參與國際交流 活動,包含參與亞表,以符合現行徵選獎勵重點為節目製作及國際交流計畫之政策。 爰此,本局擬廢止「亞洲表演藝術節(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補助表演 團隊出國辦理要點」,以避免重複內容之補助團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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