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修正總說明(113.07.01 修正》 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設置作業,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 發布,前因「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 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分別於一百年間修正公布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本須知配合 於一0二年五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迄今實施已逾十年。 現因本府以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交治字第0九八三三0四四一00號公告,將 停車場法內停車場規劃、興建及監督事宜,與停車場法內獎(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 車場等業務委任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執行,另因本府實施電子 化公文變革及配合檢視本須知文字適宜性,爰修正本須知共計八點。修正重點說明如 下: 一、考量現已有電力及油電混合之機動車輛,爰修正「小型汽車」為「小型車」。( 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四點) 二、「機器腳踏車停車位」修正為「機車停車位」,並將換算數修正為中文數字。 三、因應本府實施電子公文作業計畫,修正申請書件副本份數為一份。(修正規定第 三點第三項)。 四、依本府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交治字第0九八三三0四四一00號公告,申 請設置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之受理審查及核發設置許可之機關修正為停管處。( 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 五、依交通部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交路字第一一一五0一一一八號令修正發布「利 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及第三款 但書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第三小目),增列同辦法第 九條第一項第四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 六、申請設置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之審查單位增列「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利 釐清申請基地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修正規定第四點) 七、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已明訂法規適用之原則,故刪除「除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修正規定第六點) 八、申請人應遵守相關法令全部條文規定,非僅針對特定項目規定,故第二款、第三 款及第五款合併所列法規,並增列交通部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交路字第一一二 五0一二六七二號令訂定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 辦法」,不分別列舉條號。(修正規定第七點) 九、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依本府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府都建字第一一0六 一九五九七一號令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 二點,並配合調整款次(修正規定第七點)。 十、為使語意明確,刪除贅字及多餘標點符號,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阿拉伯數字為 中文數字。(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1330698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