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經常性及重大建設工程影響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處理原則」停止適用總說 明(102.12.23 停止適用)》 為協助「臺北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WIFLY) 委外廠商配合涉及市有公用房地、設 施遷建之經常性及重大建設工程,辦理網路設備(WIFLY AP)拆遷復原作業,俾維持 網路服務穩定性,資訊局於 98 年 4 月 2 日以府授資設字第 09830072200 號函 頒本處理原則,就相關行政程序、委外廠商拆遷復原作業經費分擔原則及跨局處協調 機制通案規範,以利本府相關市有公用房地、設施管理機關一體遵循。 因 WIFLY 契約業於今(102) 年 10 月 31 日屆期,本處理原則於 WIFLY 契約屆 期後已無持續適用需求。爰由資訊局於 102 年 9 月 5 日提報本府「臺北市公眾 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將本處理原則之法規停止適用作業,納入 契約屆期後之待解決事項辦理。本處理原則規劃自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資設字第10230668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