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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北市衛秘字第1133007368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作業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3.05.14 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檔案鑑定小組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八年七月十 五日訂定,並溯自同年七月六日生效後,期間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15.5.2.4 規定略以,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依鑑定之目的、檔案性質、數量及範 圍,並衡酌機關經費、人力、作業時間、檔案鑑定技術及對民眾權益維護之影響,採 一種或數種方法進行,必要時得成立鑑定小組;考量前開作業手冊之檔案鑑定相關規 範已符合本局需要,為簡化本局檔案鑑定作業流程,節省檔案鑑定所需人力及時間, 本局目前多採用「邀集業務單位會審」方式進行之,爰本要點已無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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